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有用途拟变更为住宅或者学校、养老、医疗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休宁县万安镇车田村(海阳四小)地块未来规划为教育用地(中小学用地),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基于此背景,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2月公开招标休宁县万安镇车田村(海阳四小)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中标后立即成立项目组对该地块进行调查。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地块名称:休宁县万安镇车田村(海阳四小)地块
(2)面积:35543.1m2
(3)地理位置:休宁县万安镇车田村
(4)土地使用权人: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未开工建设)
(6)未来规划:教育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7)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32地质队
(8)现场快速检测单位:合肥斯坦德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9)调查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有用途拟变更为住宅或者学校、养老、医疗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明确地块环境质量,便于后续开发和利用,2024年2月,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招标休宁县万安镇车田村(海阳四小)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32地质队中标。
二、第一阶段调查工作
(一)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得知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水塘及泰柯活性漂白土有限公司用地,其中农用地主要种植红薯、大豆等农作物,池塘作为灌溉水源,泰柯公司用地历史上为泰柯活性漂白土有限公司的原矿堆场。经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最终得到以下主要结论:
调查地块内农田和水塘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泰柯公司的生产活动不会对调查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
经过资料收集与分析地块周边存在的4处污染隐患点,4处隐患点基本位于地块西面、西北面,分别为泰柯活性漂白土有限公司、鸿亚化工、贸兴包装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古建琉璃瓦厂等,经过分析得知其生产活动不会对调查地块产生污染影响。
(二)快速检测
地块红线范围内布设了10个土壤快速检测点位(S1-S10),在红线范围外农田区域布设了2个土壤快速检测对照点位(DZ1、DZ2),在红线范围内的池塘采集地表水和底泥分别进行化验,1个地表水(B1)、1个池塘底泥样品(N1)。
现场快速检测结果显示 PID 数值均较小,未检测出明显挥发性气体。XRF检出数据显示,汞和镍未检出或低于检出限,总铬检出含量和对照点接近,说明地块没有受到外源铬污染,Cu、As、Cd、Hg、Pb 等检测含量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采集的水塘底泥检测结果表明,在土壤45项中只有砷、汞、铅、镉、铜、镍有检出并且检测含量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采集的地表水检测结果显示,地表水检测指标中只有pH值、溶解氧、高猛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氯化物、汞有检出,其余指标均未检出或低于检出限。其中总氮和氨氮检出含量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Ⅴ类水水质标准,其余检出项目的检出值均小于或等于Ⅳ类水水质标准。水中总氮和氨氮超标的危害主要是造成水中营养过剩,使得水体富营养化,但不会影响地块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利用。
考虑到该地块内部西南角区域历史上为工业用地,地块周边存在较多工业企业,且该地块未来规划为中小学用地,因此启动第二阶段调查初步采样与分析工作。
三、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分区布点和专业判断布点相结合的方法。在地块内污染隐患较大的区域布设了土壤监测点位,地块内总共布设了6个土壤监测点位(S1- S6),并在地块北面农田区域布设了一个对照点位DZ,钻孔深度为3-6m,其中S2、S6、DZ同时作为水土共点,建设了地下水监测井。
对于土壤样品,检测分析项目为:GB 36600-2018表1中45项必测项目以及pH。地下水样品的检测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除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外的35项测试指标。
检测结果显示,土壤45项检测项目中有检出的检出值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35项指标中,有检出值的除浊度、肉眼可见物、耗氧量超过Ⅲ类标准外,其余指标均满足Ⅲ类水水质标准。
四、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结果,该地块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环境质量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Ⅲ类水水质标,无需开展下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可作为一类用地中小学开发利用。
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与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332 地质队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方斌
联系方式:13955987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