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1)地块名称:祁门县一中西侧A1地块、祁门县一中西侧A2地块、祁门县一中西侧A3地块、祁门县一中西侧A4地块
(2)面积:
A1地块面积:42690.03m2(约64.04亩);
A2地块面积:55695.86m2(约83.54亩);
A3地块面积:51276.95m2(约76.92亩);
A4地块面积:36261.13m2(约54.39亩)
(3)地理位置:四个地块相互紧邻,均位于祁门县祁山镇
(4)土地使用权人:A1、A2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祁门县祁山镇凝秀村村集体,A3、A4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祁门县祁山镇凝秀村村集体和祁门县祁山镇先锋村村集体;现土地使用权人均为祁门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5)地块土地利用类型:建设用地
(6)地块土地利用变更情况:
A1地块:主要为林地、耕地,地块北侧曾用于砾石加工
A2地块:主要为林地,存在部分耕地、园地
A3地块:主要为林地、园地和陆地水域(坑塘水面)
A4地块:主要为林地、园地和陆地水域(坑塘水面)
四个地块历史上主要均为农用地,目前正在进行土石方开挖
(7)未来规划:均为城镇住宅用地
(8)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32地质队
(9)地块土壤快速检测单位: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
(10)调查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有用途拟变更为住宅或者学校、养老、医疗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工作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得知祁门县一中西侧A1、A2、A3、A4地块历史用途主要为林地、耕地、园地,其中A3、A4地块内存在水塘,历史上为灌溉水塘,A1地块北侧曾被用于砾石加工,仅是物理破碎,成品石料用于周边建设,基本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情况,相邻地块主要为林地、居民区、学校等,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三、结论
基于第一阶段调查结果,明确祁门县一中西侧A1、A2、A3、A4地块内不存在明确的污染源,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符合第一类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用于居住用地建设。因此,后续无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与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32地质队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王敏
联系方式:1368559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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